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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营改增”知识小贴士
答:“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就是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改为征收增值税。
二、浙江省“营改增”试点的时间?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我省“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动。
三、浙江省“营改增”试点包括哪些行业?
答:我省“营改增”试点包括“1+6”行业。具体是指:“1”是交通运输业,“6”是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6个现代服务业。具体见附表:
行业名称 |
税率 |
应税服务范围 |
交通运输业 |
11%(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
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6%(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信息技术服务 |
6%(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
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文化创意服务 |
6%(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物流辅助服务 |
6%(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
有形动产租赁 |
17%(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鉴证咨询服务 |
6%(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注:对于试点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和现代服务业,应税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纳税人如何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营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确认。如有疑义,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12366进行咨询。
五、浙江省“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哪些税收政策文件?
答: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5、《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3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1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1号)
1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269号)
1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2号)
1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132号)
六、“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哪些过渡性税收政策?
答:1、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2年11月30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11月30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2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2012年11月30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4、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1月30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七、2012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发现有“营改增”业务,但未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如何办理?
答:2012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发现有“营改增”业务,但未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纳税人应及时联系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按程序上报杭州市地税局,经确认后,移送杭州市国税局办理。
杭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