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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合同未收款 何时缴纳营业税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甲楼盘于2009年竣工,公司已就之前的收入足额纳税。2010年发生如下业务,财务人员对如何确定缴纳营业税产生了疑问:1.收取甲楼盘尾房预收定金100万元(房款总价500万元),但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公司是在收取定金时缴纳营业税还是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收取全部价款时缴纳营业税?2.若正式签订总价500万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只收到部分购房款100万元,应收购房款400万元,是否按合同价50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于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预先收取定金的纳税处理,即如甲楼盘尾房预收定金100万元(房款总价500万元),但未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情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据此,即便该业务未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只要收到了预收款,就应当缴纳营业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该公司销售开发产品收取预收定金即属于这种情况,收取定金时应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5%)。
对于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看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而非该企业所认为的签订合同就要纳税。
对于第二个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房地产公司应就收到的100万元缴纳营业税,对于未收的房款400万元,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分期付款日期,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前,如果没有收到房款,则不应缴纳营业税,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到后,即便企业实际仍未收到房款,一样具备纳税义务。实务中,分期付款的客户由于资金困境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款是常有的情形,对于此类型的应收未收款,也要及时纳税。另外,若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则在房产权利实际转移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产权利实际转移可以以房屋实际交付入住时间来确定。可见,合同如何签订决定了营业税的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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