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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应关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5日 13:48:36 浏览次数:8677 [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3月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优化了认定程序,压缩了审批时限,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值得关注。
一、部分规定过于僵化
办法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除第五条三种情况外,都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导致不少纳税人采取注销税务证后重新登记、化整为零、不开或少开发票、以他人名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手段人为降低销售额,规避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工作存在较大阻力。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政策执行中,并没有明确哪些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一般纳税人由于市场变化等诸多因素,经营困难,销售萎缩,长期出现零税负或零申报;有些企业长期处于停产、关闭等未经营状态;有的一般纳税人改变经营范围或者改制后转变为非增值税企业;有的走逃户未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因此也不能取消走逃户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继续保留这些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每月仍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的意见较大,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难度。此外,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相对繁琐,如果退税数额不大,纳税人又愿意,完全可以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就没有必要一定要办理退税。
相反,办法中有的规定又过于宽松。如,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界定中,纳税人只有同时符合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两个条件才可以实行辅导期管理。这两项指标纳税人都很容易人为操控,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规避辅导期。
二、部分规定不够明确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但对如果不是企业而是小型商贸批发个体户,是否需要纳入辅导期管理?如果是批零兼营企业是否应实行辅导期管理?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中,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都有明确规定,但从事批发业的分支机构无注册资金是否要实行辅导期管理?企业职工人数以什么方式来确认?办法对辅导期转正相关问题也不够明确。
根据认定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纳税申报时应使用哪一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没有明确。此外,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认定问题,办法实施前已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及部门职责等问题,都有待明确。
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应调整相关政策规定,并明确相关管理问题。
三、适当放宽强制认定条件。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商业零售个体工商户和免税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提出申请的予以认定,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强制认定。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工业、加工修理业和商业批发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认定要求,自2010年3月20日起连续12个月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小规模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取消“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规定,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申请认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扩大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面。
将加工修理修配、烟花鞭炮、陶瓷、矿产品、建材等行业一般纳税人纳入简易征收范围,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认定后允许其选择实行简易办法征收或者适用税率征收方式。适当降低征收率。对达到认定标准的小水电行业及生产砂、土、石料、砖、瓦、石灰建筑材料等特殊行业一般纳税人,适当降低征收率,使其税负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体相当。
五、特殊情况允许取消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认定后连续6个月长期零负申报、账务核算又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在一定的时期内销售收入一直达不到规定标准以及经营范围全部改变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情况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纳入辅导期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条件从严限制,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其中之一的,必须纳入辅导期管理。
六、鉴于批发零售难以严格划分,建议将新认定的小型商贸一般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纳入辅导期管理
有的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没有注册资金,实行辅导期管理应不受其注册资金限制,可以以总机构注册资金或分支机构实际职工人数来确定,批发企业职工人数应以企业实发工资人数为准来确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方便基层执行,辅导期纳税人到期转正尽量不需要纳税人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自动转正。对辅导期内一直无收入的纳税人,应该区别纳税人将辅导期一直延长至其取得第一笔增值税应税收入之月起的3个月或6个月内;对因违法行为需要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辅导期应不少于6个月。对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又不符合办法规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直接审批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七、为确保认定办法顺利实施,建议尽快完善金税工程相关系统。
一是修改系统功能设置。修改CTAIS系统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取消固定资产规模、专业财务人员人数、设置账簿种类等项目。将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调整为10万元,在税收执法系统辅导期期限增加一项为3个月。企业多元化申报软件也要及时更新,便于企业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正常申报。二是增加动态监控功能。建议在CTAIS中增加“达标应认定”查询功能模块、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增设“达标一般纳税人认定预警”功能模块,动态监控销售额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三是明确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文书,与相关系统一一对应。
(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ybq 作者:徐先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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