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公告
常见问题
友情链接
九月发放工资个税扣除额是2000元还是3500元的辨析
一、应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我国,同样是九月份发放的工资,其实际上代表第几月的酬劳,一般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九月发放的工资代表九月的酬劳。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通常采用“预发工资”的方法,即在月初发放当月的工资,对于纳税人来说,月初拿到手的工资就代表当月所得的酬劳;二是九月发放的工资代表八月的酬劳。在我国,部分私人企业采取“后发工资”的方法,即在月初发放上月的工资。对于纳税人来说,月初拿到手的工资代表的是上月所得的酬劳。
权责发生制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因此,不少人认为,九月发放工资个税扣除,要区分所发放的工资究竟是属于9月还是8月,即要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实际执行“收付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践,证明是分别执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原则。换句话说,九月发放工资的个税申报缴纳应以收付实现制原则来进行。
三、申报系统尚未跟进
2011年9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就近期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进行了回应。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同时,不少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发现,申报系统中的扣除标准依然是2000元。这样一来,申报系统就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应形成了矛盾,让不少纳税人觉得有些不知所措。
上述落实操作困难,说明税务申报系统确实存在更新上的滞后。按照个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一般为公司)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我们期待现在至15号前系统有改进或非系统申报。
( )
- 上一篇: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 下一篇:纳税筹划要全面考虑各方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