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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会[2011] 4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及条件
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时间及方法
考试报名时间为2011年11月29日—2011年12月8日。凡要求参加考试的杭州地区考生,请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登录杭州财税网站(网址:http://www.hzft.gov.cn)或直接登录浙江省财政厅会计报名网(网址:http://kjbm.zjczt.gov.cn),按网上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报名及交费。已在网上报名但未在网上付费的,报名结束后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符合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条件,误报双科的考生,必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在考试前到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更正手续。逾期按报考双科考生处理。
已在网上报名并交费成功的考生于考试前10天内,登录杭州财税网站或直接登录浙江省财政厅会计报名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为更好地服务和方便考生,2012年杭州市区继续设立杭州市本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区、拱墅区、上城区五个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区,上述五个考区的考生应就近、自愿选择报名点(考区)进行报名。对网上报名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到就近的报名管理部门辅助报名。
三、考试费用
考务费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1〕287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科目35元。收费方式采用全省统一的网上“银联”交费系统,考生通过网上交费系统交纳报名费及自主选购的考试辅导材料费及送书快递费。
对采用网上支付方式交纳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项费用,直接以网上银行扣款单作为交费凭据,需非税收入票据的,在报名结束后从11年12月9日至11年12月31日止(双休日除外),各区、县(市)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各报名管理部门开具发票凭据,杭州市本级考生到杭州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大厅开具发票凭据。
四、考试辅导教材
为便于考生全面系统了解掌握财政部2009年10月发布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大纲的基本内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组织有关专家最新制度和政策法规编写了201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辅导教材。考生可在网络报名的同时自主选择,确定是否需要订购相关考试辅导教材。
五、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为2012年4月8日
上午9:00-10:3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下午14:00-16:00 会计基础
上述二门科目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考试试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3种。
六、部分考试科目的免试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6大专业)的人员,可以凭相关毕业文凭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按毕业文凭签发日至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计算)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两门科目,只需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
请各考生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自主选择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科目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门科目。考试之前,考试管理机构不进行免试科目资格审查。
不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免试条件,必须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科目,并参加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杭州市、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财政部门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珠算五级等级考试由各县级以上(含县级)珠算协会组织。
考试成绩于2012年4月30日前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可登陆浙江省财政厅会计报名网下载打印“合格证书”。只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该科目成绩合格者,可打印单科合格证书(该单科合格证书必须与有效文凭同时使用才可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考《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两科目的,必须两科同时合格方可打印全科合格证书。上述单科合格证书或者全科合格证书均为当年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
七、各区、县(市)级财政部门要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和具体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