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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物流企业税收政策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的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物流业的税收收入也成为各地地方税收的重要源泉。
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改变目前我国物流企业面临着税负较重、税负不公等税负现状,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在意见中提出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物流企业所提供劳务的范围比较广泛,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散见于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暂行条例之中。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适用的房产税包括两类:一是就其拥有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江苏减除30%)的余值后按1.2%税率计征房产税;二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应就其取得的租金按12%的比率征收房产税。
四、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就物流企业而言,与客户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就合同金额的一定比率缴纳印花税。
五、货运企业开票“警戒线”
为进一步贯彻总局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各地结合其货物运输市场实际,对公路、水路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设置营运收入开票金额“警戒线”,对货物运输营运收入在“警戒线”标准以下的,为正常范畴,税务机关按正常程序供票(开票)征税。同时,严格对新办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明确税收管理员跟踪管理,实行以票控税、严格发票验旧购新制度、货运代开票管理、专项纳税评估等方面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