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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上海试点阶段性总结:整体减轻而局部加重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1日 09:02:41 浏览次数:10885 [字号: ]

        上海市税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今年一季度本市推进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称,与原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今年一季度本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亿元,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相应减少税收收入而增加财政支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
《关于今年一季度本市推进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近期,本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帮助下,对今年一季度本市“营改增”改革的试点运行情况作了综合性的分析评估,并对“营改增”改革试点下一阶段的深化完善工作作了认真的研究。有关情况如下:
一、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上海“营改增”改革的先行先试
实施“营改增”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2012年的财税改革重点。对此,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201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营改增”改革试点列为2012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重点。今年以来,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多次听取有关上海推进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运行情况的汇报。今年2月中旬,李克强副总理在沪考察期间,还专门主持召开了财税重点改革座谈会,认真听取上海市委、市政府和部分试点企业对“营改增”改革的意见建议,并对如何扎实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把推进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列为财税改革的重中之重和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自去年以来特别是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税制改革原则,作出了一整套有利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推进的制度安排,及时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等)。同时,还明确了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在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主要包括对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不同情况予以保留;对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免税政策继续予以增值税免税或者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为促进服务贸易出口,相应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着力从税收政策和财政体制上鼓励和支持地方积极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还多次专程来沪调研,具体指导推进上海“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今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在上海召开了上海市“营改增”改革试点情况座谈会,对今年一季度上海“营改增”改革的试点运行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估,并对下一阶段“营改增”改革试点的深化完善工作作了认真研究。
二、关于今年一季度本市推进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上海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中央对上海提出的“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四个率先”工作要求,把推进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作为上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将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列为2012年市委、市政府全力以赴重点推进的第一项改革工作。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同志反复强调:实施“营改增”改革是上海加快发展服务经济、推动经济发展转型的重大机遇,事关上海长远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上海一定要坚决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总体要求,精心设计、严密制度,先行先试、率先突破,以百折不挠的决心和勇气,坚定不移地合力推进“营改增”改革,确保完成中央交给上海的改革试点任务。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同志也强调指出:“营改增”试点是一项与服务经济时代相适应的税制改革创新,也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举措,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对上海既是机遇也是考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试点企业一定要紧紧抓住先行先试“营改增”的宝贵机遇,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有序运转,大力支持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着力构建上下联动的“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在国家层面,建立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三方组成的上海市“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紧密型的工作班子,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本市层面,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由财政、税务和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组成的上海市“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建立了各部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在区县层面,17个区县也参照市里的模式成立了协调服务小组,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试点政策,切实做好对试点企业的综合服务工作。通过中央部委、市、区县政府的三级联动,强化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推进和统筹协调,为全市“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
(二)进一步细化完善“营改增”改革试点具体操作办法。一季度,市财税部门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出台的“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的基础上,从上海的实际出发,重点在加强税收征管、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进一步细化完善与“营改增”改革试点相配套的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纳税申报、减免税优惠政策过渡安排、财务会计核算,以及纳税评估、风险预警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财税管理制度体系,有效地确保了全市“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平稳运行和有序推进。
(三)及时制定与“营改增”改革试点相配套的本市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一季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财税部门在测算分析和动态了解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税制改革原则和要求,结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及时研究制定了本市过渡性财政扶持的配套措施,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并专门制定《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还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基本消除了部分税负有所增加企业的后顾之忧。截至5月中旬,本市已对今年一季度累计税负增加3万元(即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开展了财政扶持资金的预拨工作,有效地平衡了试点企业税负。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良好氛围。鉴于“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在改革试点的推进过程中,我们将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作为推进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重要环节,通过制订比较完善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定目标、定措施、定责任,对纳入本次改革试点范围的行业企业实施全方位的政策宣传、大规模的业务培训和“点对点”的操作辅导(累计完成了对试点企业40余万人次的培训辅导),并针对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1万多名企业代表作了专题宣讲,帮助企业尽快理解、掌握试点政策。
三、关于今年一季度本市“营改增”改革试点的总体运行情况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全市共有12.9万户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纳入了“营改增”改革试点范围。试点企业的结构分布、申报纳税、税负变化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如下:
1.关于本市试点企业的结构分布情况。从企业类型看,一般纳税人为4.1万户,占31.8%;小规模纳税人为8.8万户,占68.2%。从行业分布看,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等“1+6”行业的试点企业总量分别为11310户、24993户、12893户、31529户、14071户、3428户和30479户,所占比重分别为9%、19%、10%、24%、11%、3%和24%。
2.关于本市试点企业的申报纳税情况。截至4月份申报期结束,上述12.9万户试点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49.3亿元。从行业分布看,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业等纳入“营改增”改革试点范围的行业(以下简称“1+6”行业)的应纳增值税分别为14.7亿元、5.2亿元、4.3亿元、10.2亿元、4.8亿元、1.0亿元和9.1亿元,所占比重分别为29.8%、10.5%、8.6%、20.9%、9.7%、2.1%和18.4%。
3.关于本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变化情况。与原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今年一季度本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亿元,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相应减少税收收入、增加财政支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
四、关于今年一季度本市推进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季度,本市“营改增”的各项改革措施有机衔接,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运行情况总体良好,取得了好于预期的阶段性成效,产生了良好的税制改革效应。
(一)在破解影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方面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实行“营改增”改革后,从制度上根本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一方面,试点企业的进项税额得以抵扣,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的税收负担整体下降,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另一方面,国内外各类投资和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加速集聚,国际性跨国公司投资上海现代服务业的意愿明显增强,有效地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
(二)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发展。实行“营改增”改革后,伴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加速发展,在客观上为先进制造业提供了更大更广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形成了服务业和制造业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一是有效地减轻了制造业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少制造业企业利用因减税而带来的收入,进一步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相关业务的投入力度;二是为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打通、延伸和拉长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少企业主动将一些生产性服务业务转为向外部发包,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三是为大型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提供了完善的税制保障,已有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开始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有效地解决了制造业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母体企业的主业得以做大做强,上海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三)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占全部12.9万户试点企业68.2%的8.8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小微企业),由于实行了3%的增值税征收率,低于原先营业税5%的税率,税负明显下降(一季度的税负降幅为40%左右),成为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的最大受益者(在当前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对许多存在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来说,显得更为重要)。通过“营改增”改革,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了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发展动力明显增强,创新经营业态、开拓业务领域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四)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服务贸易出口。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后,通过对国际运输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实行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鉴证咨询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效地增强了试点企业出口服务贸易的意愿,提升了上海服务贸易出口的竞争力,扩大了现代服务业的国际市场需求,有效地调动了服务贸易出口试点企业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贸易的积极性。
五、关于本市“营改增”改革试点下一步工作的初步打算
经过今年以来四个多月的试点运行,上海的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对中央精神和实施“营改增”改革的重要意义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二季度,本市将按照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结合今年一季度的改革试点运行情况,着力在“深化、完善”上狠下功夫,进一步加大“营改增”改革试点的推进力度,用好政策,放大效应,努力为上海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发展创造更加完善的税制环境,为下半年在全国的扩大试点积累经验。
一方面,要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试点企业用足用好“营改增”政策。在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辅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一部分通过“营改增”改革试点已取得明显成效的成功案例的推广和示范力度,引导广大试点企业用足用好“营改增”试点政策,在市场开拓和供应链优化、业务资源整合和生产经营模式创新、服务领域拓展和产品结构转型等方面取得新的发展。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探索扩大改革试点范围。重点对今年一季度本市“营改增”改革试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动态跟踪和专题调研,系统梳理和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将与“1+6”行业相联相关的行业及业务纳入试点范围的政策建议,进一步打通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充分抵扣,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确保实现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目标要求。
 
相关报道: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  建议适当调低试点税率
“根据一季度申报情况,交通运输服务税负增加,且部分企业增加明显。”2012年5月11日在上海市政协“稳步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提案专题座谈会上,上海税务局局长顾炬表示,该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可抵扣项目未充分抵扣,及抵扣项目范围较窄所致。
顾炬表示,根据第一季度试点以来的经验,目前主要存在交通运输业企业税负增加较为明显、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行业企业税负增加较大、部分现代服务业税负略有增加等方面的问题。
交通运输业方面,由于加油费和修理费的抵扣中,难以从部分加油站、修理店取得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同时,路桥费未纳入试点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也是导致税负增加的原因。
经营性租赁税负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税率有原营业税的5%调整为增值税的17%,且期初固定资产不能作进项抵扣。
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由于人工、交通、房租、物业管理、邮电通信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支出费用占总成本的90%左右,所以税负有所增加。
对此,顾炬称,已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适当调低试点税率、增加交通费抵扣、对路桥费进行合理处理、对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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