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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下企业增值税问题最新汇编(一)
1.问: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增值税转型是指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对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内容是: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以及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2)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4)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2.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3.问:公司现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底辅导期结束,如何申请转正?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于期满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面审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4.问: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可以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5.问: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7.问: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会给其核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这种企业是否可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税务机关应为其核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但因不能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使用手写或机打的普通发票。
8.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仍有部分留抵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者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9.问:哪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0.问:新成立的企业什么时间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
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1.问:新办的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小型商贸企业能否直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发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2.问: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是否只限于个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注:根据实施细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上述所称销售额,是指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3.问:2009年2月份成立的从事商品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商业和工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14.问:从事商品销售的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15.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一台已经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确定出售已使用过的生产设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
16.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现出售一台已经使用过的空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空调,应减按2%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问:企业2009年3月份销售商品一批,当月未开具发票,次月已补开发票,应何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该企业应于3月份计算缴纳增值税。
18.问:二手车经营单位购进二手车再销售,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应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19.问: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的生产企业,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应如何确定这些礼品的增值税计税价格?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0.问:企业既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又销售应征增值税的编织袋,现要将化肥装到编织袋中一并销售,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将免征增值税的化肥装到编织袋中一并销售,仍免征增值税。该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21.问:企业从事打印机的销售业务,为回收打印机的硒鼓,在销售打印机时另外收取了一块押金,若一年内能将硒鼓收回,就将已收取的押金退还给客户,企业在收取押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应将销售打印机的收入与押金收入单独核算。对收取的押金单独核算的,不缴纳增值税;若一年后无法收回硒鼓,未将押金退还,则再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2.问:总公司将自产产品的样品发给分公司用于展览,最后分公司再将这些样品退回总公司,此项业务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此项业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总公司将样品发给分公司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分公司将样品退回总公司时按销货退回处理,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23.问:冬虫夏草、冻干海参是否属于农产品?
答:冻干海参属于农产品。简单包装的冬虫夏草属于农产品,若包装成礼盒即不属于农产品。
24.问:公司现将要报废的汽车卖给车辆报废公司,应开具什么发票?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答:此项业务按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5.问:销售啤酒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6.问: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7.问: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超过原值的物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否超过原值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8.问: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9.问:企业开发出一套软件并被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软件产品,该企业购入部分硬件与该软件组成系统后销售,请问企业应如何享受软件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因此,必须将系统中的软件和硬件部分销售额分开核算,才能就软件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30.问: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其中,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 - 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 - 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1.问: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税增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中规定的“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32.问:销售商品未收款就开具发票,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和开具发票的当天孰先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就应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作纳税申报。
33.问:销售方收到购买方的赔偿金,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如果购销业务实际存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34.问:2009年煤炭的增值税税率有何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35.问:从事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运车辆,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6.问:一般纳税人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应按多少的税率交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37.问:公司经营一座水库供应原水,已按规定缴纳了水资源费,是否还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38.问:装修公司提供装修劳务并同时销售装修材料,应如何交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9.问:公司经营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通过预算,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远大于销项税额。对此,公司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了,有什么规定?如暂时不想享受了,以后情况好转是否可以申请享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公司如果决定放弃免税权,要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还应注意,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0.问:公司将自产的电脑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故公司将自产的电脑发给职工作为福利,需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41.问:对以旧换新、以物易物、返本销售业务有何增值税方面的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出还本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的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2.问: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税令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十九条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二条要求,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和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43.问:销售桶装饮用水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4.问:什么是再生资源?原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是否仍可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第二条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5.问:为了外地客户购货方便,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外地的仓库,客户购货时,货物直接从当地仓库发出,此种情况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销售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里的用于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37号)规定,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46.问: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7.问:典当业销售典当物品应交什么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8.问: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49.问:受托开发的软件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50.问:销售软件产品随同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缴纳增值税。
51.问: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52.问: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维修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5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有那些?与原来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与原条例相比,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54.问:哪些农机享受免税政策,机动喷雾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都享受免税政策?
答:农机的范围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等共十四类机械。但农用汽车、机动渔船、农机零部件等不属于农机的范围,上述提到的机械均属于农机范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免税。
55.问: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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