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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下企业增值税问题最新汇编(二)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0日 11:21:36 浏览次数:8350 [字号: ]

 

56.问:从本县某乡镇搬迁到本县另一乡镇,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企业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时,只要按照规定办理以下相关涉税事务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不需要注销企业的金税卡。即:企业迁出前必须完成迁移当月的征期抄报税工作,然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申请,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迁出企业已完成迁移当月的征期抄报税工作,经审核同意后填写《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联系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迁出地主管机关留存,一份交由迁出企业送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57.问:承租人或承包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的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8.问:供电公司收取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供电公司收取的用电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用电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59.问: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各自独立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的;(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和取得专用发票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0.问:对盘盈的存货是否需要补征增值税?
答:存货盘盈不构成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不需要补征增值税,但在实现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61.问:代购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62.问:超市按照货物的销售比例向厂家收取的收入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63.问: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64.问:在一个会计年度中有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进项税应该如何转出?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同时,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5.问:一家建筑公司提供自产的钢结构厂房同时负责安装,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6.问:燃气公司向业户收取燃气开户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67.问:沥青混凝土是否属于商品混凝土,可否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规定,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8.问:汽车清洗是属于维修业还是服务业,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交函公路〔1998〕484号)规定,汽车清洗业是汽车维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问:1~3 - 1997)明确规定汽车清洗是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统称,是汽车维修专项修理业务的主要作业项目之一。依据该规定,汽车清洗属于汽车维修业,应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缴纳增值税。
69.问: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70.问: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买方收取货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71.问:从河里抽采沙子销售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从河里抽采的沙子属于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因此,销售从河里抽采的沙子应缴纳增值税。
72.问:企业整体转让是否交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73.问: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应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3)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74.问:销售哪些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75.问:国家在水泥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上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包括水泥熟料)停止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76.问:纳税人申请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什么部门认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 (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77.问: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78.问:哪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新纳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79.问: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6)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7)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8)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9)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80.问:超市从农贸公司购买农产品,取得对方公司所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请问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81.问: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有留抵期限?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对于留抵税额的抵扣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82.问:先购进货物,后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先购进的货物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企业应从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之前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83.问:企业购进微机、电视机、冰柜等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此,企业购进的微机、电视机、冰柜等固定资产与生产经营有关,可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84.问:企业2009年2月16日购买了一辆货车,依据什么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货车,应依据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5.问:购进货物时取得了一张公路运输发票,应如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86.问:单位购进一批货物,因货物数量很多,因此委托一家运输公司分多次运送,最后结清运费时,开具了一张汇总的运输发票,单位取得这张运费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7.问:公司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建造厂房,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8.问:一般纳税人取得“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航空快运运单”(无抵扣联),是否可以按运费计算缴纳进项税额?
答:可以按运费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9.问:一般纳税人取得某运输单位自开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未加盖开票人专章,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开票人专章。因此,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货运发票是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90.问:增值税转型规定可抵扣固定资产有什么具体规定?抵扣的凭据有哪些?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允许抵扣的主要有房屋建筑物以及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另外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91.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92.问:企业如果取得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答: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93.问:海关代征的进口增值税如何认证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附件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无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94.问:公司在2008年12月份购买的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并已投入使用。在2009年1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付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实际业务发生在2008年,不符合上述抵扣规定。
95.问:企业购买财务软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购买的是软件使用权,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购买的是软件所有权,构成无形资产的,应列无形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96.问:进口货物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97.问:单位从火车站发往内蒙货物,铁路运输部门开据的货票,包括运费、印花税、电化费、铁建基金、保价费、京九分流费、发站装卸费,这样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98.问: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年112号)规定,对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 未交增值税”科目;(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 未交增值税”科目。
99.问:煤矿购进矿工使用的工作服、手套、皮带、水靴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以上用品属劳动保护用品,是矿工必须的劳动防护工具,也是生产所必须的用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100.问:从商贩手中收购农副产品,怎样取得抵扣凭证?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因此,通过商贩收购的农副产品只能按商贩开具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进行抵扣。
101.问: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02.问:购进税控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103.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04.问:运输发票的抵扣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105.问: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不得作进项抵扣。
106.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07.问: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可以抵扣。
108.问:已认证、待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销货方误操作被作废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的规定,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的发票,由稽查部门处理,并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09.问: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IC卡怎么办?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应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企业遗失被盗税控设备,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丢失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已报案证明;如果丢失金税卡,同时还需要将卡中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用发票失控处理。
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专用设备丢失报告书;
(2)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及复印件;
(3)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
(4)税务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的税票复印件。
110.问:金税卡、IC卡损坏如何报税,如何办理重新发行?
答:纳税人应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将故障现象及发票情况填写清楚,由技术部门鉴定后,需重新发行的,由企业携带剩余空白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票,再由发行部门进行重新发行。报税时,携带当期开具的所有正常发票、作废发票及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存根联补录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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