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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个人所得税篇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5日 08:21:10 浏览次数:7925 [字号: ]

 

一、起征点及适用税率的调整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4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600)分别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5]4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519)进行了如下修改:1.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起征点为3500元;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起征点为4800元(3500+1300)。(本网相关解读《涉外人员的个税起征点未能再次同时提高——国务院令[2011]第600号解读结果:互补式地仍然维持在4800元》自2011年9日1日施行。
二、工资、薪金所得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详细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计算方式。(点击前面文号查看)
三、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3种情形需代缴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该文件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下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下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自2011年6月9日起执行。详细解读见本网《财税[2011]50号文旁注式解读:明显放宽与新造成多处不对等》
四、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计税新规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该文件就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的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
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 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先用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再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
上述政策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详细解读见本网《解读税务总局公告[2011]28号:是原先三文件的再明确与强调》
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持股比例计算重新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该文件明确,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六、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得到细化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该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30日起,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缴税款:(1)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2)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七、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该文件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八、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扣除标准调整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九、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股权转让行为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明确:自然人以其所持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应缴个税
《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明确: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十一、国家重申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以上两个文件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进行部署: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二要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三要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特别要加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四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强化税源管理基础,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十二、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金免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10号) 目前,评奖活动已经结束,共计42项科研成果获奖,其中一等奖2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10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30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上述获奖项目总计230万元的奖金由全国总工会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有关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金免税的规定,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该文件明确,对参赛运动员参加亚沙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十四、涉及土库曼斯坦共和国个税政策按双方协定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09年12月13日在阿什哈巴德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3月3日和2010年4月30日互相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协定及议定书自2010年5月30日起生效,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征收的其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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